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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EX欧盟认证
ATEX是法语“Atmospheres EXplosibles”简称,是欧盟CE认证的一个防爆指令。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新ATEX指令2014/34/EU己于2014年发布,并将于2016年4月20日强制执行,中间没有过渡期。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设备的应用技术要求、基本健康、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ATEX认证涉及的产品

1.ATEX认证电气类设备:电气类设备是指包含电子部件,用于产生、储存、分配、转换电能的设备或用电能为能量的控制设备.

2.ATEX认证非电气设备:只有机械运动的设备,这些运动的部件会产生引爆源(如:热的表面,摩擦火花等)如减速箱、风扇、压缩机、制动器、搅拌机,非电气设备通常和电气设备连接以提供动能.

ATEX 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类( Category 1 ) —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类( Category 2 ) — 高防护水平 

3 类( Category 3 ) — 正常的防护水平 

如果设备被用于 0、1或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G(气体、蒸气/薄雾):

0区

1区

2区

1G类设备

2G类设备

3G类设备

如果设备被用于 20、21或2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D(粉尘):

20区

21区

22区

1D类设备

2D类设备

3D类设备

设备还被划分为:

Ⅰ类设备(矿用设备:M1类和M2类)──用于矿井地下部分的设备和矿井地面部分的设备;

Ⅱ类设备(非矿用设备:1类,2类,3类)──用于因爆炸环境而发生危险的其他场所的设备;

生产企业在认证之前需确定产品防爆详细信息如:防爆型式,矿用或非矿用,设备类别,气体组别,温度组别,设备保护等级;



生产企业确认防爆模式,通常采用B+E模式,单独的B模式居多,或者根据订单量的多少,也可采用单台G模式;  

在确认产品暂时不会出口国际市场时,我们建议一种比较经济的方式采用B模式,也就是型式试验批准证书,此证书能满足国内客户与招标的要求,如果既需要满足国内客户的要求,也要满足欧盟市场的需求,则采用B+E模式,也就是型式试验批准证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模式类别

模式

具体内容(见指令附录)

EU type examination EC 型式试验

B

附录Ⅲ

Producion quality assurance 防爆体系认证

E

附录Ⅶ

Unit Verification 单台验证

G

附录Ⅸ


ATEX防爆认证适用的标准如下


欧盟标准号

标准

EN 60079-0:2018

第0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EN 60079-1:2014

第1部分:由隔爆外壳“db”保护的设备

EN 60079-2:2014

第2部分:由正压外壳型“p”保护的设备

EN 60079-5:2015

第5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EN 60079-6:2015

第6部分:由油浸型“o”保护的设备

EN 60079-7:2015

第7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EN 60079-11:2012

第11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EN 60079-15:2019

第15部分:由无火花型“n”保护的设备

EN 60079-18:2015

第18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EN 60079-31:2014

第31部分:"t"型外壳的防尘点火设备防护

EN 60079-34:2011

第34部分:设备制造商质量保证体系应用


防爆ATEX服务

上海集溢作为一家欧盟公告授权机构,集溢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 针对所有相关产品的符合性评估和验证

· 根据《指令》的要求进行产品归类

· 出具要求的欧盟型式检验证书(附件三、附件九)

· 防爆类产品安全操作流程的文件化和本地化

ATEX认证涉及的产品

1.ATEX认证电气类设备:电气类设备是指包含电子部件,用于产生、储存、分配、转换电能的设备或用电能为能量的控制设备.

2.ATEX认证非电气设备:只有机械运动的设备,这些运动的部件会产生引爆源(如:热的表面,摩擦火花等)如减速箱、风扇、压缩机、制动器、搅拌机,非电气设备通常和电气设备连接以提供动能.

ATEX 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类( Category 1 ) —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类( Category 2 ) — 高防护水平 

3 类( Category 3 ) — 正常的防护水平 

如果设备被用于 0、1或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G(气体、蒸气/薄雾):

0区

1区

2区

1G类设备

2G类设备

3G类设备

如果设备被用于 20、21或2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D(粉尘):

20区

21区

22区

1D类设备

2D类设备

3D类设备

设备还被划分为:

Ⅰ类设备(矿用设备:M1类和M2类)──用于矿井地下部分的设备和矿井地面部分的设备;

Ⅱ类设备(非矿用设备:1类,2类,3类)──用于因爆炸环境而发生危险的其他场所的设备;

生产企业在认证之前需确定产品防爆详细信息如:防爆型式,矿用或非矿用,设备类别,气体组别,温度组别,设备保护等级;



生产企业确认防爆模式,通常采用B+E模式,单独的B模式居多,或者根据订单量的多少,也可采用单台G模式;  

在确认产品暂时不会出口国际市场时,我们建议一种比较经济的方式采用B模式,也就是型式试验批准证书,此证书能满足国内客户与招标的要求,如果既需要满足国内客户的要求,也要满足欧盟市场的需求,则采用B+E模式,也就是型式试验批准证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模式类别

模式

具体内容(见指令附录)

EU type examination EC 型式试验

B

附录Ⅲ

Producion quality assurance 防爆体系认证

E

附录Ⅶ

Unit Verification 单台验证

G

附录Ⅸ


ATEX防爆认证适用的标准如下


欧盟标准号

标准

EN 60079-0:2018

第0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EN 60079-1:2014

第1部分:由隔爆外壳“db”保护的设备

EN 60079-2:2014

第2部分:由正压外壳型“p”保护的设备

EN 60079-5:2015

第5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EN 60079-6:2015

第6部分:由油浸型“o”保护的设备

EN 60079-7:2015

第7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EN 60079-11:2012

第11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EN 60079-15:2019

第15部分:由无火花型“n”保护的设备

EN 60079-18:2015

第18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EN 60079-31:2014

第31部分:"t"型外壳的防尘点火设备防护

EN 60079-34:2011

第34部分:设备制造商质量保证体系应用


防爆ATEX服务

上海集溢作为一家欧盟公告授权机构,集溢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 针对所有相关产品的符合性评估和验证

· 根据《指令》的要求进行产品归类

· 出具要求的欧盟型式检验证书(附件三、附件九)

· 防爆类产品安全操作流程的文件化和本地化